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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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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弱勢女冤獄悲歌』遭冒名犯案莫名坐牢 她蒙冤16年司法裝傻踢皮球」之澄清新聞稿(111-行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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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獸

一、非常上訴係對於「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判決尚未確定,即無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餘地。
二、本院審理111 年度台非字第63號被告劉O萍(冒名劉淑萍)之竊盜案件,係檢察總長以劉O萍於檢察官偵訊時,冒用「劉淑萍」名義應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法院審判之對象仍為劉O萍,但因劉O萍於竊盜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未先經少年法庭處理,即由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卻以91年度中簡字第2068號簡易判決(下稱原判決)論處罪刑,而為劉O萍之利益,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三、檢察官對真正犯罪行為人實施偵查訊問而以偽名起訴,審判之對象仍為檢察官所指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被告其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人別資料不同,如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倘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人別資料重行送達即可。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未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將原判決併同更名裁定向劉O萍送達,難認已對劉O萍合法送達,原判決自屬尚未確定,不得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四、劉O萍得於收受上開更名裁定及原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至被冒名之劉淑萍如何救濟,不在本案非常上訴審理範圍內。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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