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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9號李光南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519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光南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519號李光南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
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
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李光南之本院民事裁定正
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光南前經本院110 年度台補字第46號裁
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
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
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4月29日在本院公告處
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楊麗娟保管,應受送達人李光
南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02
- 更新日期:111-05-0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