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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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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1號洪永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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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上321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洪永裕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1號上訴人黃馨儀(兼鍾楊素珠、
       鍾招焜、鍾招棠、鍾招銘之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吉寶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上訴人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
       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各自上訴事件,對於應送
       達洪永裕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洪永裕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
       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 1
       項規定,於111年5月11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洪永
       裕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5月12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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