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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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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連國智、連國超、劉孟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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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0台上1848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連國智、連國超、劉孟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連昭文等與顏玉城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各自提起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連國智

      、連國超、劉孟雯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

      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於111年6月2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連國智

      、連國超、劉孟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3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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