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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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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46號胡乃介、胡乃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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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聲1646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胡乃介、胡乃珍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46號周海積等因與覃康定等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12
      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胡乃介、胡乃珍之本院民
      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胡乃介、胡乃珍前經本院110年度台聲字
      第3312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
      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6月7日在本
      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胡乃
      介、胡乃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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