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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30號李順源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抗330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順源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30號李建志與李銘瑞等間聲請定暫
時狀態處分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李順源之本院民事裁
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順源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命對之
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
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
151條第1 項規定,於111年6月9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楊麗娟保管,應受送達人李順
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1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