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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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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1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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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抗491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
          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
          靜如、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91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
       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
       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
       袁靜如、謝諒獲前經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3310號裁定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
       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
       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6月7日在本院公告處黏
       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謝諒獲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6月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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