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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太事務機器行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HKST MAF Corp.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抗105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
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太事務機器行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HKST MAF Corp.為公示送
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與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聲請法官迴避抗告公
示送達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
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太
事務機器行、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HKST MAF Cor
p.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0
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7月5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太事務機器行、一心稅務專利法
律師事務所、HKST MAF Corp.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