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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39號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之裁定
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0台聲2639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39號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承當訴訟人)因與Lee Iacocca艾柯卡等間請求履
行契約聲請法官迴避抗告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應送達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之
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639號
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第1項規定,於111年7月6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