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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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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08號楊瑞庭、楊崇孝、陳閻運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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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0台抗808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楊瑞庭、楊崇孝、陳閻運鳳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08號楊瑞庭等因與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楊瑞庭、楊崇
      孝、陳閻運鳳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台抗字第80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
      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7月6日在本院公告
      處黏貼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楊瑞
      庭、楊崇孝、陳閻運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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