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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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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李祖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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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0台上3196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李祖君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李祖嘉等與李秦文莉等間請
      求特留分扣減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李祖君之本院民事
      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李祖君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
      字第49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
      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7月8日在本
      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李祖
      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7月9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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