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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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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陳海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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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1台上1547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海弘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陳海彬與方梨花等間請求清
      償借款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海弘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
      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海弘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
    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 1
    項規定,於111年7月12 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陳海
      弘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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