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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楊哲寧、楊晴安之民事撤回上訴狀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上1773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
(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773號楊榮光等與楊勸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兩造各自提起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楊哲寧(即
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之本院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
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
重上字第 584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
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1件,仍對之
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
111 年7月13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
送達人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
連生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14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