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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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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劉小玉、劉春用、徐永安、劉明憲、劉添仁、劉華女、洪嘉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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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09台上2758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劉小玉、劉春用、徐永安、劉明憲、劉添仁
      、劉華女、洪嘉蓮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劉澤龍等與于鶴九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裁定命承受訴訟事件,對於劉小玉、劉春用、徐
      永安、劉明憲、劉添仁、劉華女、洪嘉蓮應送達之本院民
      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劉小玉、劉春用、徐永安、劉明憲、劉添
      仁、劉華女、洪嘉蓮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10
      9 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
      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
      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
      年7月1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劉小
      玉、劉春用、徐永安、劉明憲、劉添仁、劉華女、洪嘉蓮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1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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