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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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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陳信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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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上1449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信次為公示送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吳信宏等與林怡慧間請求認

      領子女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信次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

      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家上

      字第40號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7月20日在本

      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2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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