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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陳信次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上1449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信次為公示送達。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吳信宏等與林怡慧間請求認
領子女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信次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
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家上
字第40號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
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7月20日在本
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2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