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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05號方景林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1台上705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方景林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05號魏世明等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方
景林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方景林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
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
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
項規定,於111年7月2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方景
林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2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