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林明美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刑一惇111台上3306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明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林明美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應送達林明美之
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
裁定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茲續有應對之為送達之本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正本1件,仍應為公示送達
。
二、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附應送達判決節本1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台上字第3306號
上 訴 人 林明美
張秀葉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選上訴字第 2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24、31、41、5
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