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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聲1767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
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謝諒獲等因與日本國法人株
式會社和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
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
達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
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
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年7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3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