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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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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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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聲1767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

      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謝諒獲等因與日本國法人株

      式會社和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

      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

      達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

      人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

      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年7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3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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