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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12號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812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1812號謝諒獲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之
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前經本院 110年度台聲字第3322號
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
,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
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7月29日在本院電子
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楊麗娟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7月3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