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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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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林泓良、林宏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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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二111台上1801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泓良、林宏岳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郭昆能與林泓良等間請求所
         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泓良、林宏岳之本
         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泓良、林宏岳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
         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
         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1年 7 月 29_日在
         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麗蘭保管,應受送達人林泓
         良、林宏岳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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