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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0號黑手黨公司等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1台抗410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黑手黨公司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0號黑手黨公司等與陳鄭垚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黑手黨公司、新加坡
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
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Highberg
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之本院民事裁
定正本1件,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
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金勝保管,應受送達人黑手
黨公司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