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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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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號陳偉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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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抗158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偉志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與陳偉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偉

         志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5

         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偉

         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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