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號陳偉志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抗158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偉志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8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與陳偉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偉
志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5
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4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偉
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