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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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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陳建隆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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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0台上1542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建隆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郭淑敏與豪華大戲院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陳建隆
           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
           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於111年8月5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建
           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8月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09
  • 更新日期:111-08-0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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