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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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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250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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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0台聲249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黑手黨

      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250 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

      司等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107

      年度台聲字第401、40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

      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

      、袁靜如、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本院民事裁定

      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01號裁定命對

      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

      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

      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15日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

      欄。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8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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