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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250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0台聲249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袁靜如、黑手黨
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250 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
司等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107
年度台聲字第401、40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
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
、袁靜如、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之本院民事裁定
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01號裁定命對
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
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
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15日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
欄。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8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