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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3號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0台抗153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
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3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
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抗告並聲
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事件,對於應送達一太事務機器行法
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2 號裁定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
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
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15日揭示於本院電子公
告欄。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8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