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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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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3號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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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0台抗153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

      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3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

      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抗告並聲

      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事件,對於應送達一太事務機器行法

      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2 號裁定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

      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

      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15日揭示於本院電子公

      告欄。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8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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