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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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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 ,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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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0台聲276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謝國際聯合律

      師事務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

      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 ,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K. Hung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

      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抗告而聲

      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

      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法定代理人VICT

      OR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一心稅務

      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Highberger,K

      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之

      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2 號裁定命

      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

      件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

      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15日揭示於本院電子公

      告欄。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8月16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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