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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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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22號謝諒獲、HKST,、一太事務機器行、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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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聲1622字第1110000005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HKST,、一太事務機器行、新加坡
      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
      專利法律師事務所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22號謝諒獲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
      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HKST,、一太事務機
      器行、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
      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
      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HKST,、一太事務機器行、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
      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7
      3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
      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
      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18日在本院
      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8月19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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