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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65號張光榮之裁定正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抗665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張光榮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林妙珊因與張光榮等間請求確
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事件,對
於應送達張光榮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張光榮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命對之
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
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
51條第1 項規定,於111年8月17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連玫馨保管,應受送達人張光
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8月18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連玫馨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