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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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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黑手黨公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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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619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
          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心稅
          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黑手黨公司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
         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抗告聲請法官迴避公示送達
         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
         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
         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黑手黨公司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
         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
         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
         年8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黑手黨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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