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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黑手黨公司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619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
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心稅
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黑手黨公司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
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抗告聲請法官迴避公示送達
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
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
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黑手黨公司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
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
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
年8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黑手黨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