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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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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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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0台聲276字第1110000004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6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

      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抗告而聲

      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之

      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09 年度台職字第11號裁定命對

      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

      民事裁定正本1 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

      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8月24日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

      欄。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8月2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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