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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聲1767字第1110000004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謝諒獲等因與日本國法人株
式會社和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
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
達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17 日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 年9月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