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謝諒獲之裁定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聲1767字第1110000004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謝諒獲等因與日本國法人株

      式會社和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

      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

      達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17 日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 年9月5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

      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