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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3號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裁定
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聲1763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吳芬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
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3號吳芬芬等因與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
)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吳芬芬、謝諒
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4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763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9月14日
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吳芬
芬、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