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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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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吳重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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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上2060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吳重華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高銘園與李宏玲等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吳重華之本院民
      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吳重華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589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
      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9月14
      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吳重
      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1年9月15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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