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袁靜如等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聲1518字第1110000006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袁靜如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
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事件,對於應送達之袁靜如、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
斯、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
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本院民事
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
1518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9月1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
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楊麗娟保管,應受送達人袁靜
如、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肯尼斯、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
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一太事務機器
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