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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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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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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0台上599字第1110000003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
      、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
      、陳梅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蘇繼棟等與黃明正等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等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蘇詵詵、蘇純妍、蘇純
      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
      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蘇詵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
      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
      慧、陳梅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
      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
      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 111
      年9月28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蘇詵
      詵、蘇純妍、蘇純婍、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
      、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陳梅得隨時來院
      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9月29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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