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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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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2號謝諒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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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台民八111台聲1942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2號謝諒獲與香港商的近格傑顧

      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

      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謝諒獲前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72號裁

      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

      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

      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9月30日在本院電子公

      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趙婕保管,應受送達人謝諒獲

      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1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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