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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85號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聲1985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
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985號謝諒獲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5號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應送達謝諒獲、Highberger,Kakit
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Hung)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
1985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 年10月1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
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