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9號修嘉徽之裁定

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抗849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修嘉徽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9號張俊宏等與修嘉徽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修嘉徽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
           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修嘉徽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
           第4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 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
           本院業依同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13日在本
           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修嘉
           徽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14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