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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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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8號修嘉徽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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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111台抗848字第1110000002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修嘉徽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48號張俊宏等與修嘉徽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修嘉徽之本院
      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修嘉徽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
      65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
      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 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
      本院業依同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13日在本
      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修嘉
      徽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14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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