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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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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顏貫軒之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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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字第1110000036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顏貫軒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對於應送達顏貫軒之民事
         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顏貫軒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金上字
         第17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
         定,就本件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 1件,仍對之為公示
         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
         13日在本院電子布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繕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顏貫軒得
         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布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14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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