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顏貫軒之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民七字第1110000036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顏貫軒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722號,對於應送達顏貫軒之民事
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顏貫軒前經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金上字
第17號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規
定,就本件民事撤回部分訴訟狀繕本 1件,仍對之為公示
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 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
13日在本院電子布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繕本由本院書記官張翔惠保管,應受送達人顏貫軒得
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布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14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