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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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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許懷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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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111台上2102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許懷丹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居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與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 對於應送達許懷丹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許懷丹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 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判決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許懷丹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1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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