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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45號何廷中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抗745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何廷中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45號何廷中因與陳震洋間請求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何廷中之本
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745號民事
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
定,於111年10月2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秀月保管,應受送達人何廷中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
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