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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林雍荏、陳光隆之判決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1台上308字第1110000004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林雍荏、陳光隆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林雍荏、陳光隆之本院民事判決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林雍荏、陳光隆前經本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判決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21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林沛侯保管,應受送達人林雍荏、陳光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22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