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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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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王漢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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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台民六111台上2198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王漢傑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王興華與王治華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事件,對於應送達王漢傑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王漢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0月26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王漢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0月27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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