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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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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50號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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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01日
發文字號:台民九111台抗850字第1110000004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50號謝諒獲等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High-
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金獅私
人有限公司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2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
抗字第850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1日在本院電子公
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賴立旻保管,應受送達人High-
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金獅私
人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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