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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67號方景林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1台聲2067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方景林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67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魏世明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應送達方景林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方景林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林蔚菁保管,應受送達人方景林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1月10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