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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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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原臺北地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0號藍世豪之民事答辯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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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台民壬字第1110000207號

主旨:對當事人藍世豪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0號王裕生等與陳靜芳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當事人藍世豪應受送達之文書無法送達,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對之公示送達在案。
  二、茲續有應送達於該當事人之民事答辯狀(一)繕本1件,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於 111 年11月15日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為公示送達。
  三、前項文書由本院書記官胡明怡保管,希應受送達人藍世豪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1月16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明怡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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