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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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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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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三111台抗402字第111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

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諒獲、袁靜

如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2號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

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抗告事件,對於應送達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金獅私人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謝諒獲、袁靜如之本院民事裁定正

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1號裁定命對

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

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

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

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鄭涵文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1月1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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