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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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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65號游湞冠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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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民四111台聲2265字第1110000003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游湞冠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65號林吟蓉與洪瑞煌等間請求清
          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應送達游湞冠
          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命對之為
          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
          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
          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17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
          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王宜玲保管,應受送達人游湞
          冠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
          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1年11月18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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