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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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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補字第399號吳芬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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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民一字第1110000028號
本文: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吳芬芬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台補字第399號吳芬芬因與黃梓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應送達吳芬芬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1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台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並業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1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二、前項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陳雅婷保管,應受送達人吳芬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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